近年来,“逃逸式”辞职这一腐败形式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所谓“逃逸式辞职”,是指以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或者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捞取”好处,变“提前退休”为“提前筑巢”,以延续“权力余温”。
通过查处的案例来看,在职期间不贪或少贪以规避查处,辞职之后再兑现,是“逃逸式辞职”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这种腐败方式时间跨度长、隐匿性强,而且辞职兑现好处的方式往往披着符合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外衣,对违法违纪人员而言风险更低、成本更小。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提及深化重点领域腐败治理时也点题指出要坚决纠治“逃逸式辞职”,这释放了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明确信号:无论腐败问题隐藏得多久多深,无论腐败手段如何翻新升级,无论在职、辞职、离职,只要违纪违法必受纪法惩处,“逃逸式”辞职也逃不出纪法的天罗地网。
根治“逃逸式辞职”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加强“在职”管理,严防离职风险。做实教育引导,强化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正面引导和反面震慑效果,破除侥幸心理、纠正错误观念,督促有问题的党员干部主动说清问题。做深日常监督,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等“关键少数”的管理监督,着力发现“逃逸”苗头,防止“提前筑巢”等行为,截断“逃逸式辞职”退路。
加强“离任”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离职审批,开展离任审计,详细了解人员离职过程、离职前表现、离职后动向等,不让问题干部一走了之;对群众反映强烈、信访反映集中的,按规定暂缓离职,及时启动审查调查程序,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将试图“逃逸”作为重要量纪量刑情节。
加强“事后”管理,严治离职贪腐。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强对违规兼职取酬、违反禁业规定等问题的筛查,深挖背后的“逃逸”产业链和“期权腐败”;用好对行贿人联合惩戒机制,压缩“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生存空间,着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