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日照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对卧龙山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山海路以北、潮石路以东、两河路以南、青岛路以西围合的53平方公里的区域及临沂路以东、潮石路以西的部队存量用地区域。
二、对整治区域内无规划建设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建设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进行整治。重点整治以下5类:
1.占用村庄集体空间包括道路、广场、河道的违法建设;
2.工业项目、养殖房、饭店、仓库等违法建设;
3.非法抢占山场、林地、河道及其他闲置用地进行的违法建设;
4.在承包、租赁及流转的山场、林场、农用地上除依据标准暂时予以保留的设施用房以外的违法建设;
5.其他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
三、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和当事人于2016年1月7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完毕,在规定时间段自行拆除的,可不予追究。对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强制拆除。
对综合整治期间新产生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证照,已核发的要予以撤销。
五、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对以权谋私、管理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自觉带头拆除违法建设,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拆除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组织、煽动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