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反映新《测绘法》的新精神、新要求,顺应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监管服务职能,近日,省厅组织召开《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座谈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厅机关相关处室、行业协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座谈,听取济南市规划局和驻济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代表对《条例》修订工作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省厅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面向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到89家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500余条。在反复调研、深入讨论、充分交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完成了《条例》修订稿第三稿。与原《条例》相比,主要变化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吸收了新《测绘法》的主要变动内容,包括增加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其他测绘管理、鼓励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化服务、加强版图意识教育、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二是吸收借鉴了外省《条例》修订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三是调整了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内容;四是下放了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如测绘资质审批、测绘作业证发放和测绘成果汇交权限等;五是取消了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删除了航空摄影遥感审批等条款;六是根据新《测绘法》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单位的职责做了新规定;七是调整增加了罚则条款。结合新《测绘法》变化内容和《条例》修订情况,调整处罚事项类型,提高了处罚额度。
高质量、高水平、高要求修订《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新《测绘法》的重要举措,是做好配套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的重要内容,将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蓬勃发展,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