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涉及个人和家庭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向党组织书面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本人在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及处理等情况。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房屋的情况:
(1)营建私房、购买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数额、来源,出卖、出租私房所得钱款数额和纳税情况;
(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
(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1)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职业。
(2)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情况,包括婚丧喜庆事宜的日期、地点、参加人数、宴请的对象范围、是否动用公车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重大民事纠纷情况。
(1)被查处的事由、日期,查处机关的名称;
(2)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暂扣或封存财物等);
(3)受到的处罚(包括被判处刑罚,免于刑罚,劳动教养,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等);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出国(境)情况。
(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情况;
(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劳务输出或出国(境)探亲、自费留学的情况;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经营或承包、租赁的企业名称、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地址,经营或承包、租赁的起讫日期”;受聘的“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境内地址和受聘的职务,起迄日期);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地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7.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个人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监督与纪律
1.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班子成员之间应相互进行认真评议,同时接受各界监督。
2.党组织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每年开展集中检查。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