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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融合发展须“和”“合”并举

发布时间:2019-02-21 08:32:51

  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平衡好如下四对关系。
  其一,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文化和旅游是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两大领域。在现实发展中,二者的确存在很大交集,但并非完全等同。文化和旅游既有共同特征,也有各自特点。为此,应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明确提出的“宜融则融,能融尽融,以文促旅,以旅彰文”的工作思路来加以推进。
  对于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既要克服惯性思维,避免画地为牢、貌合神离,也要防止简单思维,避免相互替代、违背规律。
  其二,事业与产业的关系。文化和旅游均兼具事业和产业属性。在现实发展中,文化的事业属性更强,而产业化程度略低,旅游的产业属性更强,而事业性特征较弱。
  对旅游而言,要转变单一经济导向和增长主义导向,强调旅游业在满足美好生活需要、创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社会功能,强调政府在保障公民休假权利和旅游权益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对文化而言,要重点解决文化企业规模小、分散化、产业链条不完整等问题,更好地激发文化市场的活力;对二者的融合发展而言,需要明确哪些设施、载体和事项具有纯公益属性,应划归事业范畴,而哪些行业、事务和领域具有纯市场属性,应划归产业范畴。
  其三,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文化和旅游的融合发展,既需要政府引导,也需要市场支撑。在区分事业和产业的基础上,要明确区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政府是推动、指导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核心,而市场是实现、完成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关键。
  在产业层面,重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通过“有形之手”健全市场规则,创造良好的竞争条件;在事业层面,要重点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发挥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保障不同群体文化和旅游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其四,游客和居民的关系。当地居民与外来游客在共享资源、共用设施、共同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既有相互融合的一面,也存在矛盾冲突的可能。
  文化和旅游的融合发展,就是要形成宜居宜游、主客共享的空间、氛围和文化,既尊重和满足居民的利益和需求,也能让更多游客享受当地独特文化和资源;既要为外来游客提供优质服务,也要不断提高本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宋 瑞 来源:《中国文化报》)

编辑:李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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