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制定印发《日照市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制定印发了《日照市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对象、明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部门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及明确第三方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对第三方机构作出明确界定,即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区划、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评估鉴定、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办法》要求,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的,应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从业范围、从业类型、从业内容、从业等级开展服务。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所出具的数据、结果、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服务质量负责。应当依法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擅自将服务分包、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擅自与其他机构以合作的方式开展服务。《办法》规定,第三方机构应当主动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现场检查、抽查核查、信用评价、日常考核等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鼓励社会公众监督、有奖举报。对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服务质量较高、投诉举报较少的第三方机构,各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扶持、绿色金融信贷、评先评优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办法》明确,在有关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日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