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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偷走扣押超载车辆,这位驾驶人胆真大!结果……

发布时间:2019-07-31 16:38:33

在全国治理超载这么严峻的形势下,

还有不少货车车主、驾驶人置法律于不顾,
顶风作案
奇葩的还有这么一件事:
  今年3月16日,港航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了一辆鲁G号牌严重超载(榜单显示毛重144500kg,超载100%以上)重型半挂车,并将车辆扣留于开发区某停车场内。
  3月19日早上,停车场看门人胡某报案称,被扣留的那辆鲁G号牌超载半挂车被偷了。
  接警后,开发区公安分局立即出警,并将案件定性为非法处置扣押财产刑事案件。后开发区公安分局将该案件移交给交警支队专业侦查队办理。
  经交警支队专业侦查队调查取证,车辆的实际车主及驾驶人为青州市王坟镇某村的张某。于是,立即开展追逃工作。

  7月25日,张某被青州市谭坊派出所民警抓获。专业侦查队迅速派员将张某押回日照,并对其进行讯问。张某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张某交代,他驾驶证已被记6分,如果因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再被记6分的话,驾驶证就会被降级,而且自己刚买的车要还贷款,所以就拒绝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并于3月19日凌晨1时许实施了偷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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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张某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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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下午,日照市公安局、日照市交通运输局召开集中整治公路货车超限超载动员部署会议,并于7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集中整治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要求凡在公路上行驶的危险品运输、散货、集装箱运输等重型货物运输车辆存在的超限超载、扰乱交通管理秩序和干扰执法、非法改装、酒驾醉驾、假牌套牌、逆向行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均为整治内容,对违法违规司机将实施卸载货物、经济处罚、行驶证扣分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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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日照交警)

编辑:郑君瑶
审核:孙翔宇
统筹: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