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治理超载这么严峻的形势下,
7月10日下午,日照市公安局、日照市交通运输局召开集中整治公路货车超限超载动员部署会议,并于7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集中整治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要求凡在公路上行驶的危险品运输、散货、集装箱运输等重型货物运输车辆存在的超限超载、扰乱交通管理秩序和干扰执法、非法改装、酒驾醉驾、假牌套牌、逆向行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均为整治内容,对违法违规司机将实施卸载货物、经济处罚、行驶证扣分等处罚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日照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