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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1-05 17:16:01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日照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山林、林场、墓地)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内容

(一)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爆破用火、吸烟、野炊、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实施文明祭祀“零火警”,全面禁止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用火行为。

(三)进入景区、林区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等,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

(四)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返乡务工人员及学生的宣传和监管。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有护林防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要坚守岗位,防火重点村要制定“村规民约”,利用“村村响”等宣传防火知识,各进山入口要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及防火警示旗。

四、各级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经营单位积极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防火物资储备和队伍建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确保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集中开展森林防火警示宣传,组织公安、新闻媒体在重要时间节点对森林防火重点林区、景区开展明查暗访、问题曝光等防火警示教育宣传。

六、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照市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9、12119。

特此通告。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编辑:刘源成
审核:迟锐
统筹:李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