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彦美
7月14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日照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其中,举报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内部知情人员,可加倍给予重奖,最高可奖励近50万元。 ■关键词:情况说明
《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查处结案后,实施奖励的活动。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
多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共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鼓励社会公众直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或者跨区域违法犯罪的行为,可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匿名举报人有接受奖励意愿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及举报密码。
实施举报奖励需要举报受理机构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关键词:奖励范围
举报六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办法》奖励范围。
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违反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违反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
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
违反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奖励的。
七类情形不适用《办法》。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
涉及当事人自身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事项。
举报受理机构在收到举报之前,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被举报违法事实的。
采取匿名方式举报,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或者明确不要求举报奖励的。
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关键词:奖励等级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事实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后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后的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查证后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关键词:奖励标准
一级奖励等级,按案件行政处罚罚没款额(罚没款指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之和,以下同)4%-6%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级奖励等级,按案件行政处罚罚没款额2%-4%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级奖励等级,按案件行政处罚罚没款额2%以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2万元。
没有给予罚没款,但给予《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参照一、二、三奖励等级,结合案件性质、影响等因素,在2000元-5000元酌定举报奖励。
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内部知情人员,参照上述情形,加倍给予重奖,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50万元。
未作出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关键词:奖励领取
申领举报奖励按规定办理。
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的,应当在举报、案件查办阶段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明确提出,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不再受理。
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结案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向举报奖励申领人通知举报奖励的等级、标准、奖励数额等情况。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部门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经核对,举报人姓名与银行账号一致的,奖励部门应当将奖励金额汇至举报人账号。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标准、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奖励部门提出书面复核请求。奖励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复核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或者因举报人事由致使举报奖励无法实施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关键词:注意事项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次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举报人共同领取或共同委托受托人领取。
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举报的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顺序以接收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应依法按照相关规定纳税。
《办法》自2020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日。投诉举报电话:12345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