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日照讯 8月31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这是我市制定的首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突出体现地域特色,依法确立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及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具体措施,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了法规制度支撑。
通过后的《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明确,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根据立法工作程序,《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表决通过后,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