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日照讯 对于人文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的日照来说,文物保护意义重大、价值非凡。8月31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这也是我市制定的首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突出体现地域特色,依法确立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及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具体措施,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了法规制度支撑。根据立法工作程序,《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表决通过后,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通过后的《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责任分工进行了表述,明确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条例》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这些文物依法受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和影音像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
《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有关工作。
在保护利用方面,《条例》主要对文物资源普查、认定和公布制度建立,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区划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人责任,文物资源利用和文保单位开放等进行规定,特别是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勘探进行规范。其中,《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等。具备对公众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允许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同时规定,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此外,关于监督管理,《条例》对文物保护中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文物执法、涉案文物移交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的制定,对文物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情节轻微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