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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未挂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 首日开出150余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0-09-02 17:14:05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有关文件,电动自行车集中挂牌时间截至今年8月31日。9月1日起,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路行驶。
  当日,除了日照公安交警在市区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外,莒县、五莲公安交警大队也同步在城区、乡镇主要路口路段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截至9月1日18时,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共查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等违法行为15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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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挂牌上路罚款20元
  9月1日起,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罚款20元。
  9月1日上午8时30分,烟台路与济南路交会处,日照公安交警现场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40多分钟的时间里,有9人因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被罚。
  电动自行车主王先生说,之前曾去挂牌,但是挂牌系统出现问题没挂成,之后工作太忙,就拖到了现在。
  也有申请了号牌,但是没挂到电动自行车上的。车主解释:“之前从社区申请的,没挂到车上,后来没有工具,自己挂不了,就放到了车框里。”
  还有申请了号牌,牌照还没拿到就上路的。在民警查询过后,确认车主已经申请号牌,但是有牌没挂,也是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同样要罚款20元。
  还有两位女士,两轮电动自行车是从大学城某车行租的,已经租了两个月,期间车行没有通知拿车挂牌,她便没注意电动车挂牌的事。
  被劝导的市民中,有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有挂着号牌逆向行驶的,也有刚搬了家,不知道去哪里挂牌的……
  执勤民警表示,电动自行车挂牌还有15天的缓冲期,请没挂牌的车主,及时按规定申领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合法文明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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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有幸’成为因未悬挂号牌被处罚的电动自行车”
  当天上午10时,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交警在辖区内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违法行为,现场开出首张电动自行车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罚单,一上午共查处4起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违法行为。
  记者在天津路与海滨五路路口看到,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市民真不少,而且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都悬挂着号牌。10时30分许,候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经过路口时,被交警拦下。候某某不明白什么原因被拦下,当交警告知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悬挂号牌时,候某某解释说自己平时不骑电动自行车,也从来没有关注过挂牌的信息,今天临时骑电动自行车出门,没想到就“有幸”成为了因未悬挂号牌被处罚的电动自行车。根据交法规定,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罚款20元。
  不到一小时,交警在天津路与海滨五路路口共查处4起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违法行为,有的车主买了电动自行车却总感觉抽不出时间挂牌,交警耐心解释不挂牌的危害,并告知大队有专门负责挂牌的工作人员,花不了几分钟就可以办理完挂牌手续;有的旧标电动自行车没有及时办理临时号牌,错过了截止期限,无法再办理挂牌业务,遗憾的是,没有挂上临时号牌的旧标电动自行车就不能再上路行驶了。
  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交警大队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电动自行车灵活机动,短途骑行节省时间,也是绿色出行的一种方式。但如果因为没有挂牌,在行驶过程中不断被交警拦下检查罚款,就“欲速则不达”了。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主尽快到辖区各个挂牌服务点办理挂牌,新买的电动自行车第一时间挂牌后再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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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处罚相关依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彦美 特约记者 宋年升)


编辑:任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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