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规范应急救援队伍从事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的补偿机制,保障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日照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规范补偿程序,明确补偿范围,保障应急救援力量权益。
该《办法》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事求是、适当补偿”的原则,主要从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机制、补偿流程、办理要件及补偿金来源等方面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补偿工作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补偿工作监督、审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必要说明。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市内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除外)。市外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受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单位指派或我市邀请的应急救援队伍。
补偿对象主要指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的参加市内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根据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单位指令参加市外应急救援行动而得不到补偿的市内应急救援队伍。市内应急救援行动包括启动市级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或根据市领导要求,由市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火、地震等有关市指挥部以及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演练、处置其他突发事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补偿单位: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补偿;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的以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补偿,由征用单位或事故发生区县(管委)财政承担。市里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由发生灾害事故的区县(管委)财政给予补偿,市级财政统筹市以上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补偿费:主要包括人员费、设备(车辆)租赁费、耗材费以及其他费用。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鲁应急发〔2020〕13号)《日照市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试行)》(日办发〔20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日照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