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日照讯 记者从11月19日召开的《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
我市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制定一部适用于日照实情的地方性法规,为破解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提供法律支持,显得尤为迫切而重要。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推动解决哪些热点难题?如何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就《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条例》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突出日照特色,增强可执行性
“《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以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为目的,结合日照实际对文物保护利用、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宗友介绍,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至第四章,对划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文物普查制度、制定文物保护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监督手段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加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是《条例》的重点和特色。要求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制度,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强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要求,完善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
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条例》中作了多处创新性规定,突出日照特色文物、强调水下文物保护,增加地下文物保护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明确了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规定。
建立文物保护责任体系——
明确具体保护措施,推动解决难点问题
“我市文物事业底子薄,特别是县级以下,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非常突出。文物行政部门与建设工程选址审查部门、负责土地公开出让的部门沟通不畅,不利于文物的保护。”市文旅局局长肖梅表示,《条例》对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审查的部门、负责土地公开出让部门的告知义务,有利于补齐文物保护薄弱环节,将有效破解沟通不畅、联动不强问题,切实增强文物保护工作合力。
“明确政府应当对重点文物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同时加强对农业遗产、工业遗产、传统村落等的保护。”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申亮介绍,齐长城遗址日照段、两城镇遗址、尧王城遗址等具有突出价值、需要加强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都详细名列在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农业遗产、工业遗产、传统村落等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编制相应的保护发展规划,促进保护和利用。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国土利用和规划建设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在实施旧城改造、乡村建设和其他大规模城乡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保护新发现的文物。
探索良性循环保护利用模式——
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让文物“活”起来
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开发利用是保护传承的有效途径,如何让文物真正“活”起来?王宗友对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进行了深度诠释。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增加文物合理利用条款,明确“文物利用应当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禁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并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明确提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等”。
肖梅表示,作为文物保护主要职能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利用“古迹遗址日”“博物馆日”等文物节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掀起新一轮文物普法新高潮,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依法做好各项工作,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蒋月阳 王九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