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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油少年少妇被躁到高潮|拔萝卜又叫又痛免费

来源:日照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4-12-01 04:59:42

日照日报/日照新闻网讯

  一路上说着笑着,不一会儿,就走到了植树的果园。一位农民伯伯正在那里笑盈盈的迎接我们呢。

  第二,创立一种学风:认真刻苦

  我们先从这两个词的起源说起:“文明”二字最早见于古代一本叫《易经》的书,其中有这样的话:“见龙在田,天下文明”,意思是阳气上升到地面,天下的人都能够看到它的文采光明。“文明”就是“文采光明”的意思。现在一般用“文明”与“野蛮”相对,表明社会的进步程度。也常常用来指良好的生活方式和风尚。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五四运动94周年,表彰20xx年度共青团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学院党委向在座的青年朋友,并通过你们向全院的广大共青团干部和青年朋友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诚挚的祝愿!向将受到表彰的共青团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祝贺! 同学们,青年朋友们!一年来,我院广大团员青年在学院党委及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以“育人为本,服务为上”为工作理念,以“素质教育学分化,过程服务个性化”为工作思路,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活动、校运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院团委荣获陕西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20xx年度陕西省高校共青团工作优秀单位”称号、20xx年度咸阳市共青团工作优秀奖,数控工程学院团总支获陕西省五四红旗团总支,材料工程学院团总支获咸阳市五四红旗团总支,“一加”春雨爱心社荣获“咸阳市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称号,侯涛同志荣获“咸阳市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等等。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院各级团学组织、各级团学干部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努力奋斗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学院党委向战斗在一线的全院各级团学组织、全体团学干部、全体团员青年表示衷心的感谢!大家辛苦了!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银行分行,对出席今天开业庆典的各位领导和来宾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向各位领导以及社会各界朋友对银行分行的支持和厚爱表示诚挚的感谢!

  尊敬的县人武部领导、教官,老师,同学们:

裁判要旨

最高法案例: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证据的后果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因此,若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属于确有正当理由且这些证据确实足以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则证据可以得到采信并作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其次,行政诉讼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同时为避免浪费行政及司法资源,《******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原告存在故意不提交有关证据或者懈怠搜集证据的情形,则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最后,对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的“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能予以采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属于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证据情形之一。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淑春,女,194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山(系肖淑春之子),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飘,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兵,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第三人:辽宁省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区公安分局。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朝阳街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龚立军,该公安分局局长。

第三人:王虹,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肖淑春因诉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辽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辽行终6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仲伟珩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淑春不服辽阳市政府作出的辽市行复决字〔2017〕5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5号复议决定),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5号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此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是全面审查,不受申请人申请事实及理由的限制。本案中,辽阳市政府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认为宏伟分局仅依据与肖淑春有利害关系的两位证人及肖淑春本人的询问笔录,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并无不当。关于肖淑春提出辽阳市政府作出的5号复议决定与其之前针对庞春勇的处罚决定作出的辽市行复决字〔2016〕130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130号复议决定)相矛盾的问题,因130号复议决定审查的是庞春勇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130号复议决定经审理查明部分正确与否并不能作为否认5号复议决定合法性问题的依据。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辽10行初13号行政判决:驳回肖淑春的诉讼请求。

肖淑春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虹是否殴打肖淑春,并造成其受伤。本案中,宏伟分局对王虹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事实依据是事发时在场的肖淑春本人以及其女儿肖春艳和女婿庞春勇的陈述。复议机关认为仅依据与肖淑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两位证人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三人陈述亦不一致的情况下,认定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并无不当。关于肖淑春提出的其在诉讼阶段提交了事发当天的急诊病志和DR诊断报告单,证明其当天受伤事实的上诉主张。肖淑春在事发当天未向作出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在行政复议阶段也未向复议机关提交,故复议机关在当时的证据条件下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其次,肖淑春所提交的急诊病志虽诊断为左肩外伤,但体检所见内容为“左肩外侧触痛,左肩关节外展活动受限”等系其自述内容,且DR诊断报告单诊断意见为:左肩骨质未见确切骨折线。该两份证据难以认定王虹对肖淑春进行殴打,并造成其受伤。故对肖淑春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肖淑春提出宏伟分局对王虹作出处罚决定后,王虹并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证明其对殴打肖淑春的事实没有异议的上诉主张。王虹对行政处罚是否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不能成为证明其殴打肖淑春的证据,且王虹在诉讼阶段也提出其并未殴打肖淑春,故对肖淑春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肖淑春提出的一审中的证人证言并非孤证的上诉主张。报警记录、被害人陈述、急诊病志和DR诊断报告单的内容均系肖淑春自述,并不能证明肖淑春被王虹殴打受伤的事实,故一审认定肖淑春之女肖春艳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并无不当。关于肖淑春提出的辽阳市政府作出的130号复议决定系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王虹殴打其证据的上诉主张。王虹是否殴打肖淑春不是130号复议决定审查的主要事实,该复议决定中表述的内容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王虹殴打肖淑春的直接证据,故对肖淑春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辽行终63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肖淑春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辽阳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人证言、报警记录、急诊病志、DR诊断报告单、当事人陈述以及警察出警等证据,王虹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能够证明王虹殴打自己的事实,且该事实经辽阳市政府作出的130号复议决定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肖淑春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应否采信及5号复议决定是否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等问题。

关于肖淑春在诉讼阶段提交的事发当天的急诊病志、DR诊断报告单等应否采信问题。首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因此,若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属于确有正当理由且这些证据确实足以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则证据可以得到采信并作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其次,行政诉讼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同时为避免浪费行政及司法资源,《******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原告存在故意不提交有关证据或者懈怠搜集证据的情形,则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最后,对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的“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能予以采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属于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证据情形之一。本案中,就王虹是否殴打肖淑春这一事实而言,肖淑春认可宏伟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中的认定,即主张王虹殴打了肖淑春,肖淑春在诉讼中提交新的证据也是为了证明此事实。鉴于宏伟分局在行政程序中并未将肖淑春提交的事发当天的急诊病志、DR诊断报告单等作为处罚决定的依据,肖淑春在行政复议阶段也未向复议机关提交,因此以上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宏伟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的依据。

关于5号复议决定认定宏伟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正确的问题。宏伟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载明其作出的依据是对王虹、庞春勇的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于处罚决定的作出依据是否充分问题,首先,一审法院审查后已认定作为处罚依据的证人证言系与肖淑春有利害关系的两位证人出具。其次,5号复议决定载明宏伟分局在复议程序中自述:庞春勇、肖春艳和肖淑春三人对现场情况的陈述不一致;出警当日,民警在询问具体情况的过程中,并未有人提出肖淑春被打一事。最后,王虹在复议程序中自述:其当时怀有身孕,未殴打肖淑春;其被打后及时打110报警并入院治疗。综合以上事实,辽阳市政府认为,在王虹不承认殴打肖淑春的情况下,宏伟分局仅依据其在处罚决定中载明的依据作出王虹用高跟鞋和石头扔肖淑春和肖春艳的认定,并据此作出给予王虹拘留八日并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无明显不当。此外,肖淑春提出的辽阳市政府作出的130号复议决定可以证明王虹存在殴打行为等问题,一、二审法院论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辽阳市政府在王虹未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下可否撤销处罚决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因为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是为了撤销对己不利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的过程中,作出对复议申请人较原裁决更为不利的决定,那么就会违背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救济的本意。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体现了“申辩不加重”的本意,即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但是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例外情形。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排除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被侵害人及被处罚人同为复议申请人。此类情形中被侵害人、被处罚人会明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二是被侵害人或被处罚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在复议程序中存在有意识的默示申请撤销处罚决定的行为。本案中,肖淑春因不服宏伟分局对王虹所作的处罚决定而申请复议,被处罚人王虹系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王虹虽然并非复议申请人,但其在复议程序中明确主张未殴打肖淑春、肖淑春存在作伪证等情形,因此可以认定王虹并不认可宏伟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且已提出申辩,符合默示申请撤销处罚决定的要件。在此情形下,辽阳市政府经审理后,决定撤销处罚决定,并未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综上,肖淑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肖淑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均博

书记员宫傲

  

  二是突出重点治理环境。首先,全面整治户外广告。要按照“减量提档、拆旧换新、规范统一”的要求,拆除清理擅自设置、陈旧破损和不规范的屋顶广告、墙面广告和店面招牌等户外广告。店招和商业广告的发布,要从规划设计、内容审查、质量安全等环节层层把关,力争使店招和户外广告成为一道亮丽的城市风景线。其次,整治占道经营行为。突击整治店铺、摊点占道经营问题,特别是江山路、朝阳路和繁荣街,有关单位要实行路段包干、责任到人、加强巡查、持续清理,严管重罚,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杜绝店外经营和占道经营行为。再次,要大力整顿交通秩序。重点查处各种机动车辆乱行驶、乱停放、乱调头等行为,要规范主次干道两侧商业门店的商业促销活动,特别是江山路和朝阳路竣工后,主道两侧不允许停车,临时停靠必须在辅道上,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大力度,营建“车不越线,人不斜穿,路无障碍,各行其道”的交通秩序,努力为广大群众营造规范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今年年初,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我们健康平稳的完成了23个行政村的“两委”换届工作,除4个村党支部属届中调整外,这次换届共选举支部委员57名,选举村委会委员69名,两委交叉任职22人,新当选村支部书记7名,村主任6名。新的班子组成以后,更有必要就村务运作中所 1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及相关业务方面的知识进行一次集中性的学习培训。

  亲爱的同学们,成绩已经成为过去,面对新学年新的任务、新的挑战,我们要更加努力。新学期中,我们每一位老师都怀着巨大的企盼期待着你们在阳光下健康快乐的成长,希望你们长得更高、变得更懂事。而你们,也一定会用自己的言行,让老师们由衷地感到,出现在他们面前的学生更可爱了。

  新团员们,你们为共青团注入了新鲜血液,增添了新生力量。你们要在共青团这个大舞台中陶冶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敢于创新,勇于超越,争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

  为预防春季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认真搞好“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今年是第十四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推进中学生自护安全教育的有序开展,积极培养学生珍爱生命、关爱生命意识,增长基本的安全自护知识,提高避险抗灾能力,本次活动的主题为“强化安全教育,共建和谐校园”。

  (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霞 报道)

编辑:王晓菡
编审 :王宗敏
责编:刘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