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跨领域、跨地区、“集团化”案件多发,以打着旅游服务、养老服务、文化产品等旗号,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也给社会公众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集资意识,我们选取了以下几个案例,以案例警示提醒居民“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1:虚构高回报电影投资项目集资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霍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年北路青北大厦内,伙同他人以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虚构投资电影可获票房分成的高额回报,承诺电影未上映全额返还认购款并兑付年化8%的收益,与投资人签订《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非法募集资金1000余万元。2023年1月29日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霍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霍某退赔投资人损失。
风险提示
面对打着“影视投资”旗号的高利诱惑,广大群众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警惕性,防止贪图一时高息而陷入套路之中。
案例二:打着“保险代理”幌子的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权、陈某元等人注册成立西安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孙某权等人非法大量购买老年被害人公民个人信息,公司业务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以之前购买的保险产品收益太低为由,诱导其退保或者办理保单贷款,以年息12%—24%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分红服务协议》,骗取被害人投资款。2020年7月以后,张某立接手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后,仍继续上述犯罪活动。
风险提示
近年来,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逐渐增加,其主要特点表现为承诺高额回报、模糊的投资方向、高压推销手段等。广大群众一定要了解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高息陷阱,识破借保险之名非法集资。
案例三:“伪私募”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集团”)及其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洲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过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在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举办宣传会、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集团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和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所得资金归集于中某集团账户,主要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支付销售佣金、个人挥霍、对外投资等。
风险提示
投资者要警惕“假央企”利用“伪私募”进行非法集资,警惕其虚构对外贸易项目、伪造财务资料发行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防范以虚假担保诱骗投资人投资,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案例四:以虚拟货币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立案侦查一起涉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某数据公司黄某盛、练某翔等人,为达到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赚取利润的目的,利用区块链技术研发实施代币开发,在不具有发行货币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宣传代币上市成功将获取巨额利益为诱,陆续吸引30余名投资人购买该公司发行的代币,并承诺币价下跌会予以回购。相关代币在未获国家批准或认可的交易平台上线后,市值暴跌,投资人面临重大经济损失。案发时非法吸收资金4239万元该案以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为噱头,通过网络交易推高币价,营造高收益假象,编造经济实力、虚假荣誉、歪曲国家产业政策等手段包装项目,借助网络尤其是境外交易平台开展资金的往来,犯罪流程网络化、虚拟化、匿名化,极大增加查处难度。
风险提示
虚拟货币虚假宣传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但广大投资者须知投资需谨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十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且风险较大,容易导致财产受损。在我国,买卖外汇必须在国家指定场所进行交易,否则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